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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当时的报纸,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中国城市里到处都是自由营业的流动商贩。比如当时北京的报纸上便经常看到有小贩推着车子沿街卖馅饼、馄饨等等,或者到人多热闹之处摆个临时浮摊,除非是因为抢生意打架,或者有其他事端发生,警察对营业多半是不会干涉的。当然,不干涉营业不等于不从中收费。如果商贩在哪个地方设立浮摊,警察局依律会上来收取一点费用——当时北京叫“弹压费”,意思是说,大家凑份子请警察帮助维持营业秩序,如果出现骚乱可以立即弹压禁止。这种“弹压费”怎么个收法,我们可以从1929年阎锡山手下控制北京(当时北京已改称“北平”)时颁布的《北平特别市公安局各区署征收浮摊弹压费规则》中稍稍看出端倪。 (第一条)公安局就各街便道或空地之不碍交通地点得指定范围允许民众设浮摊,由各警察区署管理之。(第二条)浮摊应按所占地面分别征收浮摊弹压费,给予日票或月票其费额如左:(一)大摊月票收铜元一百五十枚,日票收铜元六枚票用红色。(二)中摊月票收铜元一百枚,日票收铜元二枚票用黄色。(三)小摊月票收铜元五十枚,日票收铜元二枚票用白色。前项日票以每日上午四时至下午十二时为有效时间,月票日票均应存放本摊明显地位。(第三条)浮摊所用地面依左列之规定:(一)大摊长一丈五尺宽四尺长,逾一丈不足一丈五尺者亦同。(二)中摊长一丈宽四尺长逾五尺不足一丈者亦同。(三)小摊长五尺宽四尺长不足五尺者亦同前项各款,宽度不足四尺者仍应按其等次计算。大摊超过规定尺度者按所增地面加收中摊或小摊之费。(第四条)浮摊弹压费日票月票均由局分别等次注明数目编号印发,各区署应按照每月所领数目于下月十日以前,照原制票价缴局。(第五条)此项收入每月按照所收数目提出三成,以一成作办理浮摊杂费,以二成作巡官长警奖金,每届月终应将领奖巡官长警花名及开支用途造具清册,检同商号发单呈局查核。(第六条)此项收入补助各区所办民众学校经费,应按预算开支其有特别用费,须由区署呈局核准方得动用。(第七条)各区署就前两条开支外,应按月将此项收入全数解局。(第八条) 每月浮摊弹压费收支总册及所用票根,应于下月十日以前报局。(第九条)浮摊管理规则另定之。(第十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呈准公布之日施行。 (第七条)违反第二条或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者,处以一角以上五元以下之罚金,情节重大者,并得停止或禁止其营业。(第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得随时呈请修正。(第九条)本规则自呈奉市政府核准之日施行。 这个规则首先就规定要保护民众设立浮摊的权利,只要不妨碍交通之处都应指定地点由老百姓来设摊,并且明明白白规定要警察局负起责任来。其次,针对收费问题,规定得非常详细,比如关于“大摊”“中摊”“小摊”尺寸的规定,关于“月票” “日票”的灵活规定,以及必须编号发放以免警察舞弊,收的钱怎么开支也规定得很清楚,“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收来的钱七成是用来补助“区所办民众学校经费”,另外三成,一成办理浮摊杂费,二成用作警察奖金。对违反者如何处理也规定清楚。总体读来应该是一个可以操作的制度。至于收取的费用,即使按照大摊 “月票”150枚铜元计算,相当于每日三枚铜元。按照当时北平的物价,从街头小贩那买一碗热乎乎的薄皮大馅馄饨是五枚铜元,如果加一个荷包蛋,再添三枚铜元。肉面一碗,便宜的小贩那收四枚铜元。也就是说,小贩一日所交“弹压费”,大致上相当于街上买一碗馄饨或面条的价格。这应该是可以接受的范围。 从史料来看,这种“弹压费”在北京应该是收了许多年了,不是阎锡山时代的独创。不过这种规费大概是针对制度化的“浮摊”,如果是那种走街串巷纯粹是流动状态的小贩,可能是不在警察收费范围之内。在北洋时代,普通警察的日子实际上也不怎么好过,老舍曾写过一部小说《我这一辈子》,里面那位善良的警察—— “福海”,可能给许多人都留下深刻印象,按照老舍的说法,当时警察是有钱人看不上,老百姓也看不上,收入很拮据,估计他们的私人创收能力远远不如今天的警察们。在当时,报纸上可以经常骂执法当局,地方上很长时间内都有议会存在,各种利益团体也比较能够发声,即使摊贩,在很多城市里曾经一度有自己的组织,能够集体表达抗议。因此,相对来说,警察要为所欲为不是那么容易,他们向小贩收的弹压费一般是下不了自己腰包,而且当市面因受战争或者其他因素影响不太景气时,这种“弹压费”也有可能免收。1926年北京市警察总监李寿金,便因为当时市面萧条,小民生计维艰,曾经在全市范围发布告,规定各区免收夜市及浮摊的弹压费达至少四五个月。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当然与商民陈词,要求减免有关,其次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的警民冲突。如果小商贩因为生意太差,交不了“弹压费”,那么肯定会与收取费用的警察发生冲突,而影响警誉。收了钱就要维持秩序,这在当时也是有例可证的。北平前门西车站门外有一个卖馄饨的高振铎,因为煤火引着了布棚,并祸及邻摊席棚,站岗的守望巡警,立即和该处的小商贩们一起上前扑救。 当然那个时代大概也会有官员顾及治下城市容颜,要求某条街道禁设浮摊。1927年11月,北京市公安局就规定,宣内大街是中外人士往来的通冲,恐怕外人看来不雅,因此不允许设浮摊,要求小贩都到附近的抄手胡同小市去做买卖。负责的巡官拿到这个命令,想出的办法是先和开办市场的主人商议,请求他将所有小贩浮摊免收地租,“以恤商艰“,同时又劝令这个市场内的各商铺,装设公益电灯,以让小贩能够摆摊设点,这个办法显然比那种单纯的驱赶要来得高明一些。打击流动商贩经常是与城市清洁问题相关的,今天如此,当年也是如此,如1929年,北平市长就曾颁令要求社会局,“赶速筹设小贩营业场,以便该项商民,萃集贩卖,不准再设浮摊,以重街市卫生。”并要求即日拟具设场办法向他报告。面对城市清洁问题,这位市长不是先派武装军警将这些商贩驱散,而是要求属下先设立“小贩营业场”作好安顿的准备,这种考虑显然要比今天我们一些官员聪明实际也人性得多。其实,从香港的历史来看,他们解决小贩的办法也正与上面这个北京市长的方案相像。 很显然,我们今天的城管比当年的军阀先进多了,光是拍张照片就可以打死人,真不知道当年那个在船上开会的团体到现在会不会被和谐掉。